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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觀熱點:廣州一公司明知自己的印章被其他公司私刻放任不制止出事后擔責嗎?法院判:要擔責

2022-09-12 08:57:49來源:瀟湘晨報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董柳、通訊員洪思穎報道:廣州一家公司明知自己的印章被其他公司私刻而放任不制止,出事后要承擔責任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


【資料圖】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董柳、通訊員洪思穎報道:廣州一家公司明知自己的印章被其他公司私刻而放任不制止,出事后要承擔責任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7日通報了這樣一宗案件的審理情況:要擔責!

甲園林公司承包一項園建工程后,將該工程分包給乙公司實際施工。雙方簽訂《園林工程分包協(xié)議》。其中約定“施工期間如成立工程項目部,項目專用章由甲方人員監(jiān)管”,“甲公司有權指派人監(jiān)督乙公司施工,乙公司須無條件接受甲方指派人員的監(jiān)督”等內容。

該項目施工期間,乙公司私自刻制甲公司印章,并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丙建設公司簽訂了《材料轉讓協(xié)議》,向丙公司購買了價值164543.57元的建筑工程材料。雙方洽談及簽約過程中,《施工完成進度范圍圖》《材料轉讓確認單》等文件上多次出現甲公司的印章,丙公司對乙公司的存在不知情,認為其交易方為甲公司。甲公司知悉該情況后,既未向丙公司進行解釋說明,亦未報警追究乙公司責任。

后來,因乙公司拖欠材料款,丙公司將合同締約相對方甲公司訴至法院。訴訟中,甲公司認可《施工完成進度范圍圖》的真實性、合法性,但主張其不是案涉《材料轉讓協(xié)議》的相對方,實際購買和使用材料的是乙公司。

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甲園林公司向丙建設公司支付案涉材料款16454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練長仁表示,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因私刻印章對外簽約引發(fā)爭議的情況屢見不鮮。本案中,甲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乙公司,本應盡到對工程項目的監(jiān)管義務,及時發(fā)現并規(guī)制乙公司私自刻制印章的行為。但是,甲公司并未依照《園林工程分包協(xié)議》約定向項目現場指派監(jiān)督人員、監(jiān)管項目專用章,管理過失,應對乙公司私刻、使用印章負監(jiān)管不力的責任。

同時,案涉印章曾被多次使用,甲公司也對蓋有案涉公章的《施工完成進度范圍圖》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此外,甲公司既未報警追究乙公司責任,亦未依照雙方合同約定向乙公司追責,應當視為甲公司知曉并同意乙公司使用案涉印章,即同意乙公司以其名義對外實施法律行為,應當對該法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甲公司承擔對丙公司的違約責任后,可另對乙公司追責。

法官提醒,在日常經營中,企業(yè)應當建立完備的印章監(jiān)管體系,設置專門監(jiān)督人員,保證印章合規(guī)使用,以降低后續(xù)法律風險。

編輯:鄭健龍

來源:金羊網

關鍵詞: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工程項目 轉讓協(xié)議 法律行為 園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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